在深圳,不少市民在需要取证时,会混淆私家调查取证与公权力取证(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误以为两者都是“调查取证”,没有本质区别,甚至认为私家调查机构可以像公安部门一样开展侦查活动。其实,两者在主体、权限、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混淆两者不仅会导致证据无效,还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今日,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两者的区别,帮大家正确认识深圳私家调查取证。
首先,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公权力取证的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其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质,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侦查权、调查权,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而深圳私家调查取证的主体是合法注册的调查机构或个人,其不具备公权力资质,仅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不具有强制性。
其次,权限不同,公权力取证拥有法定的强制权限,而私家调查取证权限受到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在取证时,可依法采取搜查、扣押、拘留、传唤等强制措施,可查询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银行流水、通信记录、行踪轨迹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拒绝。而深圳私家调查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权限,无法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也无法强制他人配合调查,只能通过合法的、非强制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公共场所拍摄、公开信息查询、自愿提供的线索等,若他人拒绝配合,调查机构无权强制要求。
再者,取证方式不同,公权力取证可采用多种法定方式,而私家调查取证只能采用合法的非强制方式。公权力机关可根据案件需要,采用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技术侦查等多种方式取证,且这些方式受法律保护,具有合法性。而深圳私家调查取证只能采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比如公共场所拍摄、录音、电子数据收集、公开信息查询等,不得采用窃听、窃照、非法侵入住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规方式,否则证据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
最后,法律效力不同,公权力机关收集的证据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优势,而私家调查取证的法律效力需经法院严格审查。公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无需委托人额外举证证明其合法性,法院通常会依法采信。而深圳私家调查机构收集的证据,无论何种方式,都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存在违规取证情形,法院将不予采信。
在此提醒,深圳市民在需要取证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涉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开展公权力取证;涉及民事纠纷、商业纠纷的,可委托正规私家调查机构开展合法取证,或在律师协助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切勿混淆两者的区别,避免因违规取证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