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知识深圳罗湖区:配偶出具虚假债务,如何合法反驳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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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配偶出具虚假债务,如何合法反驳并固定证据?

发布时间:2026-04-25  阅读:5

2026 年 3 月,深圳罗湖区的赵女士(化名)前来咨询,称其与丈夫离婚诉讼中,丈夫突然拿出 3 张借条及转账记录,声称婚姻存续期间向其朋友借款共计 58 万元,用于 “家庭开支”,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赵女士表示对此借款毫不知情,家庭开支一直由双方工资正常覆盖,无大额借款需求,怀疑丈夫虚构债务、企图多分财产,咨询如何正规合法反驳虚假债务、固定证据。


赵女士称,借条日期集中在离婚前半年,借款金额分别为 20 万、25 万、13 万,转账记录显示资金转入丈夫账户后,短时间内又被转出至其他陌生账户,未用于家庭购房、购车、育儿、医疗等共同开支。她担心法院误判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需承担一半还款责任,遂寻求专业取证指导。


我司法务顾问结合《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深圳法院对虚假债务的认定标准,为赵女士制定 **“三查三证” 合法反驳方案 **:


第一步,核查债务真实性:借条 + 转账 + 用途闭环验证。指导赵女士从三方面核查:① 借条真实性:核对借条笔迹是否为丈夫本人书写、签名是否真实、日期是否与转账日期吻合,有无涂改痕迹;② 转账真实性:调取丈夫名下收款银行卡流水,查看 58 万元到账后资金去向(是否立即转出至第三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开支);③ 用途真实性:整理家庭近 2 年收支记录、大额开支凭证(房贷、车贷、学费、医疗费等),证明家庭无大额借款需求,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第二步,收集 “未用于共同生活” 的书证证据。指导赵女士收集:① 双方工资流水、社保公积金记录,证明收入稳定,足以覆盖家庭日常开支,无需大额借款;② 家庭大额开支凭证(房贷还款记录、物业费、水电费、孩子学费发票、医疗票据等),证明家庭开支均有明确来源,与涉案借款无关;③ 丈夫借款期间的消费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到账后被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或转移至亲属账户,而非家庭共同生活。


第三步,申请证人出庭 + 调查令,揭穿虚假债务。指导赵女士:① 申请借条上的 “债权人” 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及双方律师询问,核查借款细节(借款时间、地点、交付方式、用途、催款记录等),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往往无法清晰陈述细节,或前后矛盾;② 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债权人与丈夫之间的全部资金往来流水,核查是否存在 “循环转账”(丈夫先转账给债权人,债权人再转回给丈夫,制造借款假象)、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揭穿虚构债务的本质。


第四步,提交质证意见 + 法律依据,说服法院。在庭审中,律师提交全部合法证据(流水、开支凭证、证人证言、调查令调取的往来记录等),结合《民法典》第 1064 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该笔债务系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赵女士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丈夫个人承担。


赵女士按方案执行后,收集到完整家庭开支凭证、丈夫借款后资金转出流水,律师调取到债权人与丈夫存在多次循环转账记录,且债权人系丈夫远房亲戚,存在利害关系。庭审中,债权人出庭作证时,对借款细节陈述模糊、前后矛盾,无法提供合理用途证明。2026 年 3 月底,罗湖区法院采信了赵女士方全部合法证据,认定涉案 58 万元债务为丈夫个人虚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丈夫个人承担,赵女士无需还款,成功避免了财产损失。


本案启示:深圳罗湖区商业发达、资金往来频繁,离婚时一方虚构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遇到配偶突然出具大额借条时,切勿恐慌或默认,需从借条真实性、资金去向、用途合理性、利害关系四方面入手,通过书证 + 调查令 + 证人质证的合法方式,揭穿虚假债务,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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