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深圳光明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如何合法维权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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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如何合法维权取证?

发布时间:2026-04-25  阅读:21

2026 年 1 月,深圳光明区的陈先生(化名)前来咨询,称其与妻子婚后共同购买了光明区一套住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2025 年 12 月,妻子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 20% 的价格出售该房产,并收取定金 50 万元,准备办理过户手续。陈先生发现后,妻子声称 “自己有权处分房产”,拒绝终止交易,陈先生咨询如何正规合法维权、固定证据,阻止房产过户并追回损失。


陈先生表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贷款共同偿还,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妻子未经其同意擅自低价出售,明显属于恶意处分,且价格不合理,第三方可能并非善意购房人。陈先生担心房产被过户后无法追回,自己的重大财产权益将受损,遂寻求专业法律指导与取证方案。


我司法务顾问结合《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深圳法院对共有房产擅自处分的裁判规则,为陈先生制定 **“阻止过户 + 固定证据 + 确认合同无效 + 追回损失”** 的合法维权方案:


第一步,立即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阻止过户。指导陈先生第一时间携带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光明登记点,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擅自处分未经其同意,存在权属争议。异议登记后,登记中心暂停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抵押等变更登记手续,为后续维权争取时间,防止房产被恶意过户。


第二步,固定擅自处分的书证证据。指导陈女士收集:① 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②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 复印件(妻子与第三方签订,证明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未经共有人同意);③ 定金转账记录、收款凭证(证明第三方已支付定金,妻子已收款);④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购房合同、首付转账记录、贷款还款流水,证明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


第三步,收集 “恶意串通 / 非善意” 证据,否定交易效力。指导陈先生收集:① 房产市场价证明(同小区、同户型近期成交记录、中介报价单、评估报告,证明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合理);② 妻子与第三方的关系证据(亲友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第三方与妻子存在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利害关系,并非善意购房人);③ 妻子擅自处分的主观恶意证据(妻子明知未经同意、故意隐瞒共有人信息、低价出售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其存在恶意)。


第四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交易细节证据。指导陈先生委托律师向光明区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① 妻子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全部沟通记录、中介服务合同、交易磋商记录;② 第三方的购房资金来源、支付能力证明;③ 房产交易的网签记录、备案信息,全面还原交易过程,进一步证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陈先生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步,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损失。在完成取证后,指导陈先生向光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妻子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第三方返还房产,妻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提交全部合法证据(房产证、购房出资记录、买卖合同、市场价证明、恶意串通证据、调查令调取的交易细节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该交易因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而无效。


陈先生按方案紧急操作后,成功办理了不动产异议登记,阻止了房产过户;收集到完整的房产共有证据、低价交易证据、妻子与第三方系朋友关系的利害关系证据,律师调取了交易磋商记录,进一步证实交易存在恶意。2026 年 1 月底,光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信了陈先生方全部合法证据,认定妻子未经陈先生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且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第三方非善意购房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至夫妻双方名下,妻子退还第三方定金 50 万元,陈先生成功维护了自身重大财产权益。


本案警示:深圳光明区近年新房供应量大、夫妻共同购房比例高,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纠纷时有发生。当事人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切勿拖延或私下争执,需第一时间办理异议登记阻止过户,同时在专业指导下全面收集共有证据、交易证据、恶意串通证据,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才能切实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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