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一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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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一些知识点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3-07  阅读:656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只就相关的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和辩护。无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都只是围绕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关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充分的肯定。
  2.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对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补充或者重新进行,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等。采用程序方面的辩护方法。”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本上是一种无效的辩护方式。比如非法证据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但非法言词证据的辩护作用也很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的,人民法院往往采用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由于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所以言词证据有效。就像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自己写信证明自己没有向李四借钱一样可笑。不包括非法物证,使得针对非法取证的程序性辩护几乎没有意义。这应当引起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今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程序性辩护中的责任。
  3.除了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外,有学者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协助刑事司法的责任,包括防止和揭露刑事司法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帮助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原因和条件、促进司法教育和实现感性等。辩护律师支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出发,积极行动起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相。按照辩护律师的一般职责,似乎应该给予正面回答。但是,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与协助刑事司法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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