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为何可以从轻处罚_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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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犯罪为何可以从轻处罚_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8  阅读:6887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随着中国的离婚率逐渐增加,家庭暴力的处罚成为一大难题。其中家庭暴力犯罪为何可以从轻处罚让人捉摸不透。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起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力犯罪为何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除了遵循总体原则外,还会根据司法实践考虑其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以便量刑恰当。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长期采用暴力的方法使家庭成员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并对生理和心理构成严重威胁。但家庭暴力是在亲情之间发生的,除了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一般情况下,遭受暴力的一方都是忍气吞声不愿诉诸法律。因此,家庭暴力不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法律也因亲情这层关系规定为不告不理。但作为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发生的刑事案件,在对其处以刑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家庭暴力引起犯罪的这一因素,因为法律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弘扬正义。

对犯罪行为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作了专门规定,要求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据触犯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量刑。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量刑的总体原则,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除了遵循这个总体原则外,还应当根据司法实践考虑其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为什么要这样进行考虑,主要是基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强者,当被告人在接受国家审判的时候,他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在国家面前他又成了弱者。

因此,法律在设立刑罚的时候就要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被告人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情从轻的因素应当穷尽和充分考虑,并将这些情节在判决书中用明确的文字载明。从提供的案例来看,先是由家庭纠纷而引起的,而家庭纠纷最终又演变成家庭暴力上,而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家庭暴力中一直处于劣势境地并倍受折磨,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使用了极端方法。法律虽然保护弱者,但同时法律也不允许弱者使用极端的方法来处理生活中发生的暴力,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被告人具有反抗暴力的重要情节,但并不能由此免除其承担刑罚的责任。

笔者认为法院不仅注意到了法定的一些情节,而且根据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考虑了以下的一些情节:一是被告人的罪前情节。被告人在犯罪前长期受被害人折磨和性虐待,在不幸的婚姻家庭中生活,在充满暴力的环境中度过,过错责任在被害人而不在被告人;二是被告人的罪中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生活期间,长期遭受被害人的暴力,当这种暴力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必然引起质的变化,而这种质的变化是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三是被告人的罪后情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报警。归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和情节,尽管在一些细节上有些反复,至少不影响坦白情节的成立。一方面说明被告人主观恶习不深,另一方面也能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法院正是考虑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家庭暴力的重要情节而作出了判决,但我们不能因为犯罪的起因是因为有家庭暴力就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罚责任,也不能因为犯罪是反抗家庭暴力就可以从轻无度因为无论是采用那种观点,都不能体现公正和正义。因此,量刑是恰当的。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

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

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

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

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

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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