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毒品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技巧_长春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死刑复核

毒品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技巧_长春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9  阅读:5300
     毒品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技巧有哪些?应严格界定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与其他类刑事案件死刑复核辩护思路的区别点,明晰最高法院对毒品死刑复核案件中,核准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来确定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然后找出我们就个案的辩护思路。

  一、应严格界定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与其他类刑事案件死刑复核辩护思路的区别点,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和空间与其他类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不同:

  1、毒品案件行为的客体是毒品(成都毒品辩护律师解读:毒品案件的对象是毒品而不是客体是毒品),从历史因素和国民心理耐受因素考虑,毒品危害的对象是全民族性的,因此即便是个案的危害性,民众和法官的心里也会认为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2、毒品犯罪案件法律规制的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对象非常单一和严格,导致法官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小。

  因此,法官在此类犯罪死刑复核时,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只能针对孕妇、残疾人、极度贫困农民工和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及家庭整体性涉毒犯罪等特殊群体。

 (二)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对个案的关注焦点与其他类案件死刑复核的不同:

  1、毒品案件中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导致法官不会考虑刑事和解、当事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利益对案件的影响;2、毒品犯罪案件(除制造毒品案件外)没有犯罪现场,导致法官不会重点考虑现场勘查、被告人遗留的微量物证对案件的影响;3、由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设定,导致法官没有办法看清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进而引申法官认定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的量刑情节难;4、由于毒品案件侦查机关的管辖权比较特殊,因此导致法官不会对管辖权、回避权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关注。

  因此,法官在此类案件死刑复核中只能围绕案卷中存在的表面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三)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关注证据的角度与其他类案件死刑复核不同:

  1、被告人多次供述一致的庭前笔录与同案被告互相印证一致的庭前笔录,如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证据的情况,只在复核案件时认定证据的可采性上要比普通案件高。

  2、由于毒品类案件证据量小,法官在复核案件时,对证据之间的差异性矛盾,关注度小。

  3、由于毒品类案件大多数案件存在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的情况,法官对这一类证据获取的信息量少,由于制度性的设计和知情权缺失,导致法官复核时对证据的把握缺少整体性掌控。

  因此,法官在复核时只能对证据的细节进行舍弃而求案件的整体协调性。

  二、明晰最高法院对毒品死刑复核案件中,核准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来确定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然后找出我们就个案的辩护思路。

  (一)找辩护思路的方法

  1、找指导性案例和典型参考案例对比手中的案件事实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2、适用新刑诉法上的死刑证据标准,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3、适用民族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对特殊情况进行整体梳理思路;(如家里两个孩子一个残疾一个犯罪)

  4、适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对案件影响力来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二)找辩护思路的适用标准

  1、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没有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a、境内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b、武装押运、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d、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或酌定量刑情节的;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到实际掌握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接近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a、职业毒贩;b、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c、利用、教唆为常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d、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

  (1)毒品犯罪发案的形势;

  (2)毒品犯罪发案的政策;

  (3)其他情形。

  3、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不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系初犯的;

  (4)被告人犯罪时刚满20周岁或已年满70周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不大的;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系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6)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个别证据有瑕疵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但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责任分散,无法区分主从犯的;

  (8)被告人虽系主犯,但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同案犯,对查清全案犯罪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

  (9)家庭成员已有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虽是主犯但罪行相对较轻的;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且被告人无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和上缴应没收财产,或者有其他确有悔罪表现的;

  (11)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4、不予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

  (1)数量不清;

  (2)涉案毒品没有含量鉴定;

  (3)存在诱惑侦查的;

  (4)存在控制下交付足以使犯罪构成要件发生变动的;

  (5)共犯有逃脱且难以分清主从犯的;

  (6)情景证据足以动摇量刑的;

  (7)其他特殊类群体犯罪的;

  (8)案件证据尤其是毒物鉴定意见出现问题的情况;

  (9)其他特殊情形。

  三、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操作的基本程序。

  (一)基础工作

  1、接受委托仔细阅卷,然后会见被告核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2、与最高法院联系确定案件是否到达最高院;

  3、发现有检举,立功线索征求被告人积极支持,向有关部门反映;

  4、查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性案例,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文。

  (二)整理出详细的质证意见

  注意事项:1、质证意见书一定重点关注证据间印证情况是否存在矛盾(包括差异性矛盾和根本性矛盾),能否达到同一认定;2、质证意见书一定要重点关注证据与被告人行为的相关性问题;3、质证意见书一定重点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4、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书写规范,能够引起法官关注的不予核准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律师意见书

  注意事项:1、要注意细节,书写文字不要有错字,不要有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2、要注意观点的顺序排列,以便引起法官的关注;3、围绕理由,一定要有理有据的论证;4、一定附上判例,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将律师意见书和质证意见书与约见法官申请书一并寄交最高法院。
  

  长春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众所周知,律师如果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话可能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那实践中律师应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呢?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和完善的规定,只是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和《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现为向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一、会见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当事人,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有利于律师判断是否有不该不核准死刑乃至无罪的情形。

 二、阅卷。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律师基本上都不能阅卷,这对于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产生了极大的不便。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取得案件材料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属提供,二是通过一审或者二审辩护律师取得。

  三、提交法律意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据此,律师可以直接约见死刑复核案件的承办法官,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这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律师应通过何种方式约见法官。实践中有些庭允许律师直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大楼约见,但是大部分庭要求律师到最高法院的信访大楼约见。

  现实中,最高院作出死刑复核决定后,并不会主动通知辩护律师,而是将复核结果直接发给二审法院。律师要想知道复核结果只有通过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或者通过当事人家属才能了解到结果。并且最高院的的裁判文书中不会记载律师的姓名及所在的执业机构,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也不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是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提交法律意见等三方面进行的。通过这三个步骤,律师很有可能使最高院改判死刑,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是一个天大的好事。当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个好的专业的刑辩律师也是很重要的。

相关搜索

最新案例

相关法律

预约律师面谈咨询
联系人 *
手机 *
法律需求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