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立案标准_三种经济犯罪追诉立案标准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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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立案标准_三种经济犯罪追诉立案标准有变化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20  阅读:6202
  经济犯罪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当然还有其它一些涉及经济的犯罪。关于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最高检与公安部出台的文件中有所规定。对部分常见的经济犯罪,以下将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故意使用假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侵犯财产类犯罪

  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被立案追诉。

  规定:"违法运用资金案"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被立案追诉。

  以上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

  量化传销活动数量及层级

  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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