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毒品的危害_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是什么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毒品犯罪

毒品的危害_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是什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22  阅读:7862
一、毒品的危害

一提到毒品,大家都谈“毒”色变,从电视上或宣传上,我们知道吸毒不仅害人还害己,吸毒让自己的身心严重受损,最后免疫力丧失,直至死亡,吸毒还害家庭,吸毒倾家荡产。

吸毒对人最大影响是成瘾

人体的活动是靠神经系统支配的,但神经传导作用并非是神经直接支配效应器官,而是经神经末梢释放递质与效应器官的受体结合才能往下传递“命令”的。机体在正常情况下时,体内释放阿片肽,作用于神经中枢、结肠、输精管等部位的阿片受体,然后通过受体后多种信号传导系统调节体内的去甲肾上腺素系统、多巴胺系统、胆碱能系统、垂体——性腺系统、甲状腺系统的正常运行。

当吸毒者吸食毒品后,这些外源性阿片类化合物就会冒名顶替,抢先与阿片受体结合,这样也就扼制了体内正常的内源性阿片肽的形成与释放。反复多次后,阿片受体对外源性阿片类物质很快产生耐受性,药物作用逐渐减弱,吸毒者只能以更大的剂量连续不断抑制身体反应,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旦中断吸毒,外源性阿片类物质没有了,而此时内源性阿片肽释放又处于停工状态,一时很难恢复正常供应,无法使阿片肽系统继续保持体内平衡,从中枢到周围各神经系统活动完全被打乱,身体就会陷入一场供需危机,这就是戒断反应。如阿片类毒品突然停用,吸毒者便会流鼻涕、流口水、流眼泪、打哈欠、汗毛竖起、出汗、腹痛、全身酸痛、头昏、血压上升、心动过速、脉搏加快、发热、失眠、焦虑、烦躁、恐惧、虚脱、休克等,在痛苦中自扯头发、撞头、打滚,甚至自残,医学上对此称之为“戒断症状”。此时此刻非毒品无以为治,只有重复使用毒品以后,这些症状便旋即消失。这种成瘾的表现就是“药物依赖性”。

毒品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在虚幻的满足中不顾一切,直至对工作、学业、家庭、父母、爱人、子女都丧失兴趣,设法获得毒品成为第一目标。表现出精神萎靡、丧失人格、道德沦丧、易于冲动、攻击伤人或寻死自杀等精神障碍。

二、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是什么

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是对那些吸毒的人员是否成瘾所做的认定,通过一定的检测和通过吸毒人员的反映所做的判断。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另外,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相关搜索

最新案例

相关法律

预约律师面谈咨询
联系人 *
手机 *
法律需求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