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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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理念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05  阅读:925
       刑事辩护的理念
  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中,反复强调了刑事辩护的基本问题,如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在法庭上面向公众的表演,还是和检方舌战?其实在作者看来,只能从事实、程序、法律的角度说服法官,让法官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只有这样一个目的。围绕那样的目的,那个律师做的也更清楚。
  刑事辩护的理念
  如果有目的,刑事辩护的路径是什么?作者从中国过去30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中,提炼出目前我国辩护的五种分类: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
  对喜欢工作、用思维导图整理逻辑的人来说,有这样的框架,对理解刑事辩护的实务将会非常有利地展开。
  另外,关于刑事辩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我从来没有想过,但这本书中有非常意外的启发。
  例如律师的会见。是律师的法律权利,还是律师向司法机关提申请的权利?前几天在朋友圈看到刑事律师发的内容,浦东嘲笑看守所的律师见到结了窗口的两个“姐姐”是如何在这个环节让律师吃了很多苦,受了很多挫折的。以前,自己也体会过看守所保安爷爷的坚强。
  如果这个权利的法律概念不明确,服务部门的“服务定位”就容易不正确。正如股票发行有注册制和审查制一样,如果将会见定义为申请权,其确实类似于对政府部门的批准,有关窗口部门的不合作和非积极性,多少可以理解;那只要把律师会见理解为律师的当然权利,完成基础的形式审查就可以了。作为形式审查的服务端,公共服务的态度必须好一点吗?
  关于会见权的第二个问题,会见是律师的权利还是嫌疑人的权利?通常,律师会见是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被委托人,会见本质上是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服务采购,从这方面看,被委托人应该有会见权,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律师会见另一个有趣的争论点是关于律师的阅卷功能。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就有阅卷权。那是因为律师可以了解事件的全貌,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但是,律师的会见权与当事人的权利授权逻辑一致,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作为被告,他不是有权利上法庭了解案件的全貌吗?
  法律规定,开庭前律师有权就阅卷人知道的信息和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对。如果是这样的话,是说嫌疑人也有一部分阅卷功能吗?陈教授说,我国未来阅卷的立法方向作为被告企业应该有律师一样的阅卷功能,被告人可以更好地进行辩护。
  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审判前的各项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很容易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忽视”和侵害。即使是律师会见权、侦查证据查证权、排除非法证据等环节,律师的权利也没有补救的余地,即使受到侵害,大多也只能在审判时提出。为此,作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刑事辩护中引入国外预审法官的机制,在审判前可以就公权力相关部门的问题直接向法院申请救济,并保证审判前嫌疑人和刑事律师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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