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大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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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是怎样的?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15  阅读:416
  大连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刑事辩护一般分为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和刑事审判(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不同。
  大连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1、会见拘留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2、审查、摘录、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技术鉴定资料。3、申请保释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4.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搜集、搜集证据,调查和搜集案件相关资料。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大连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1、到人民法院查询、摘抄、复制案件资料。2、会见拘留被告人。3、依法调查、搜罗与案件有关的凭据材料;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讨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给予法律帮助。大连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和证据搜集:刑事辩护律师经人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法院搜集、提取凭据,也可以向法院通报出庭证词。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辩护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人证请求搜罗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应当取得许可,并出具许可调查表。第四十四条辩护人从人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提取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人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请求法院收集、调离,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第四十五条辩护直接向法院申请收集凭据、转出,法院认为辩护不得从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转出,必须同意。法院根据辩护的请求收集和提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法院应当根据辩护人的请求,及时复制搜罗和提取的凭据,移送请求人。第四十六条辩护人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申请的理由,并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概要。《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证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搜罗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搜罗凭据,也可以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人民检察院、法院收集、取证辩护人的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人民检察院、法院应当收集、提取凭据,不得向律师出具授权调查决定书,不得让律师搜罗、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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